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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道德行為準則

第一條 訂定目的及依據
為建立天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本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公司道德標準,爰參照「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訂定本準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準則適用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包含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財務部門主管、會計部門主管、以及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第三條 防止利益衝突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以客觀及有效率的方式處理公務,且不得以其在公司擔任之職務而使其自身、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或其所屬之關係企業與本公司為資金貸與或為其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進(銷)貨往來之情事時,應主動向本公司說明其與本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第四條 防止圖己私利
適用對象應避免為下列事項:
一、透過使用本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獲取私利。
二、與本公司競爭。但經股東會、董事會或人力資源單位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保密責任: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對於公司本身或客戶之資訊, 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第六條 公平交易: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公平對待公司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第七條 防止行賄貪汙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於執行職務時,不得為個人、公司或第三人之利益,而有要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任何形式之餽贈、招待、回扣、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之行為。但若餽贈或招待為社會禮儀習俗或公司規定所允許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保護公司資產: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均有責任保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務上,並避免被偷竊或浪費致影響獲利能力。
第九條 遵循法令規章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遵循公司法、保全業法、勞動基準法等所有規範公司活動之法令規章。
第十條 鼓勵檢舉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
本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並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依據工作規則所揭示之管道向監察人、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本公司對於檢舉人將盡全力保護其人身安全,使其免於遭受報復。
第十一條 懲戒措施
本公司對於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違反本準則之情形時,應及時採取懲戒措施處理之,且即時於適當場所公開揭露違反日期、違反事實、懲戒理由等資訊。
因違反本準則而受懲誡者,得於收到懲戒通知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救濟,逾期即不受理。
第十二條 豁免適用之程序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如有豁免遵循本準則規定之必要時,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且即時公開揭露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董事及監察人之反對或保留意見、豁免適用之期間、原因及準則等資訊,俾利股東評估董事會所為之決議是否適當,以控制任意或可疑等不當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發生。
第十三條 揭露方式
本公司應於公司網站、年報、公開說明書及其他公開管道 揭露本準則,修正時亦同。
第十四條 施行
本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天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第1條 (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本公司基於公平、誠實、守信、透明原則從事商業活動,為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並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依「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21條及本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之營運所在地相關法令,訂定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下簡稱本程序指南﹚,具體規範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注意之事項。
第2條 (適用對象)
本程序指南所稱本公司人員,係指本公司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人。
本公司人員藉由第三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推定為本公司人員所為。
第3條 (不誠信行為)
本程序指南所稱不誠信行為,係指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為獲得或維持利益,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從事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第4條 (利益態樣)
本程序指南所稱利益,係指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禮物、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款待、應酬及其他有價值之事物。
第5條 (專責單位及職掌)
本公司管理部為專責單位,辦理本程序指南之修訂、執行、解釋、諮詢服務暨通報內容登錄建檔等相關作業及監督執行,主要職掌下列事項,並應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
一、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信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二、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不誠信行為風險,並據以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及於各方案內訂定工作業務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三、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掌,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制。
四、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五、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之有效性。
六、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落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措施是否有效運作,並定期就相關業務流程進行評估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七、製作及妥善保存誠信經營政策及其遵循聲明、落實承諾暨執行情形等相關文件化資訊。
第6條 (禁止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人員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第四條所規定之利益時,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應符合「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本作業程序指南之規定,並依相關程序辦理後,始得為之:
一、基於商務需要,於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當地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者。
二、基於正常社交禮俗、商業目的或促進關係參加或邀請他人舉辦之正常社交活動。
三、因業務需要而邀請客戶或受邀參加特定之商務活動、工廠參觀等,且已明訂前開活動之費用負擔方式、參加人數、住宿等級及期間等。
四、參與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民俗節慶活動。
五、主管之獎勵、救助、慰問或慰勞等。
六、其他符合公司規定者。
第 7 條 (收受不正當利益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承諾給予第四條所規定之利益時,除有前條各款所訂情形外,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陳報其直屬主管,必要時並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
二、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應予退還或拒絕,並陳報其直屬主管及知會本公司管理部;無法退還時,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交本公司管理部處理。前項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具有商業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者。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者。
三、其他因本公司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影響者。
本公司管理部應視第一項利益之性質及價值,提出退還、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陳報董事會核准後執行。
第8條 (禁止疏通費及處理程序)
本公司不得提供或承諾任何疏通費。
本公司人員如因受威脅或恐嚇而提供或承諾疏通費者,應紀錄過程陳報直屬主管,並通知本公司專責單位。
本公司管理部接獲前項通知後應立即處理,並檢討相關情事,以降低再次發生之風險。如發現涉有不法情事,並應立即通報司法單位。
第9條 (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提供政治獻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於陳報董事長核准並知會本公司管理部,其金額達新台幣﹙以下同﹚一百萬元以上,應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一、應確認係符合政治獻金收受者所在國家之政治獻金相關法規,包括提供政治獻金之上限及形式等。
二、決策應做成書面紀錄。
三、政治獻金應依法規及會計相關處理程序予以入帳。
四、提供政治獻金時,應避免與政府相關單位從事商業往來、申請許可或辦理其他涉及公司利益之事項。
第 10 條 (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提供慈善捐贈或贊助,應依下列事項辦理,於陳報董事長核准並知會本公司管理部,其金額達十萬元以上,應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一、應符合營運所在地法令之規定。
二、決策應做成書面紀錄。
三、公益慈善捐贈或贊助,其對象應為公益或慈善機構、組織慈善機構。
四、對鄰里社區、教育或文化組織、學生團體、研究學會、政府機關、本公司參加之協會、其他非營利性組織,或其所辦活動,得視適當性提供捐贈或贊助。
五、對往來廠商所辦員工尾牙等之聯歡活動,得依習俗贊助適額之獎金或禮品。
六、本公司人員以個人名義對外捐贈或贊助,但在公司辦理報銷者屬交際費支出,除按公司相關管理辦理外,亦應符合本條之規定。
七、因贊助所能獲得的回饋明確與合理,不得為本公司商業往來之對象或與本公司人員有利益相關之人。
八、慈善捐贈或贊助後,應確認金錢流向之用途與捐助目的相符。
九、對外之捐贈或贊助,不得為變相行賄。
第11條 (利益迴避)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公司業務時,發現與其自身或其所代表之法人有利害衝突之情形,或可能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與其有利害關係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之情形,應將相關情事同時陳報直屬主管及本公司專責單位,直屬主管應提供適當指導。
本公司人員不得將公司資源使用於公司以外之商業活動,且不得因參與公司以外之商業活動而影響其工作表現。
第12條 (保密機制之組織與責任)
本公司各部門應注意有關公司營業秘密、商標、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之管理、保存及保密作業程序,不得洩漏所知悉之公司營業秘密予他人,亦不得探詢或蒐集非職務相關之公司營業秘密、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權或侵害他人營業秘密、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權。
本公司遇有必要時,得要求參與人員和機構代表與本公司簽署保密協定,承諾不洩漏所知悉本公司商業秘密或其他重大資訊予他人,且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使用本公司商業秘密或其他重大資訊。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確實遵守前項智慧財產之相關作業規定及契約約定,未經本公司或智慧財產所有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洩露、處分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第13條 (禁止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
本公司從事營業活動,應依公平交易法及相關競爭法規,不得固定價格、操縱投標、限制產量與配額,或以分配顧客、供應商、營運區域或商業種類等方式,分享或分割市場。
第14條 (防範產品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
本公司對於所提供之產品與服務所應遵循之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應進行蒐集與瞭解,並彙總應注意之事項予以公告,促使本公司人員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確保產品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
本公司制定並於公司網站公開對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政策,以防止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經媒體報導或有事實足認本公司商品、服務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本公司應即時回收該批產品或停止其服務,並調查事實是否屬實,及提出檢討改善計畫。
遇有前項情事,本公司各業務主管部門應將前項情事、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董事會報告。
第15條 (禁止內線交易及保密協定)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不得利用所知悉之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交易,亦不得洩露予他人,以防止他人利用該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易。
參與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其他機構或人員,本公司得依第12條第2項要求應與本公司簽署保密協定。
第16條 (遵循及宣示誠信經營政策)
本公司應要求董事與高階管理階層出具遵循誠信經營政策之聲明,並於僱用條件要求受僱人遵守誠信經營政策。
本公司應於內部規章、年報、公司網站或其他文宣上揭露其誠信經營政策,並適時於產品發表會、法人說明會等對外活動上宣示,使其供應商、客戶或其他業務相關機構與人員均能清楚瞭解其誠信經營理念與規範。
第17條 (建立商業關係前之誠信經營評估)
本公司與他人建立商業關係前,應先行評估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對象之合法性、誠信經營政策,以及是否曾涉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以確保其商業經營方式公平、透明且不會要求、提供或收受賄賂。
本公司進行前項評估時,可採行適當查核程序,就下列事項檢視其商業往來對象,以瞭解其誠信經營之狀況:
一、該企業之國別、營運所在地、組織結構、經營政策及付款地點。
二、該企業是否訂定誠信經營政策及其執行情形。
三、該企業營運所在地是否屬於貪腐高風險之國家。
四、該企業所營業務是否屬賄賂高風險之行業。
五、該企業長期經營狀況及商譽。
六、諮詢其企業夥伴對該企業之意見。
七、該企業是否曾涉有賄賂或非法政治獻金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
第18條 (與商業對象說明誠信經營政策)
本公司人員於從事商業行為過程中,應向交易對象說明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與相關規定,並明確拒絕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或名義之不正當利益。
第19條 (避免與不誠信經營者交易)
本公司人員應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對象從事商業交易,經發現業務往來或合作對象有不誠信行為者,應立即停止與其商業往來,並將其列為拒絕往來對象,以落實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
第20條 (契約明訂誠信經營)
本公司與他人簽訂契約時,應充分瞭解對方之誠信經營狀況,並將遵守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納入契約條款,於契約中至少應明訂下列事項:
一、任何一方知悉有人員違反禁止收受佣金、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之契約條款時,應立即據實將此等人員之身分、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之方式、金額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告知他方,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他方調查。一方如因此而受有損害時,得於契約約定相當契約金額一定比例之損害賠償或懲罰性違約金,並得自應給付之契約價款中如數扣除。
二、任何一方於商業活動如涉有不誠信行為之情事,他方得隨時無條件終止或解除契約。
三、訂定明確且合理之付款內容,包括付款地點、方式、需符合之相關稅務法規等。
第21條 (公司人員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
本公司鼓勵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不誠信行為或不當行為,由各業務主管部門依其檢舉情事盡速查明相關事實,如查明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與規定者,應即要求行為人停止其行為;本公司對於檢舉人按其檢舉情節輕重酌發獎金。但內部人員如有虛報或惡意指控之情事,應依工作規則予以紀律處分,情節重大者應予以革職。
本公司於公司網站及內部網站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供本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檢舉專線電話:0800-260-868
檢舉專用傳真:02-2278-7101
檢舉專用電子信箱:hrm@semail.com.tw
檢舉人應至少提供下列資訊:
一、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號碼及可聯絡到檢舉人之地址、電話、電子信箱。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
三、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本公司處理檢舉情事之相關人員應以書面聲明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以保密,本公司並承諾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
本公司應依下列程序處理檢舉情事:
一、檢舉情事涉及一般員工者應通知部門主管,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主管,應呈報監察人。
二、本公司接受通知或呈報之主管或人員應即刻查明相關事實,必要時由其他相關部門提供協助。
三、如經證實被檢舉人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與規定者,應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並為適當之處置,且必要時向主管機關報告、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或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公司之名譽及權益。
四、檢舉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均由管理部留存書面文件,並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五、對於檢舉情事經查證屬實,應責成本公司相關部門檢討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並提出改善措施,以杜絕相同行為再次發生。
六、第一款之部門或人員應將檢舉情事、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董事會報告。
第22條 (他人對公司從事不誠信行為之處理)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對公司從事不誠信行為,其行為如涉有不法情事,公司應將相關事實通知司法、檢察機關;如涉有公務機關或公務人員者,並應通知政府廉政機關。
第23條 (內部宣導、建立獎懲、申訴制度及紀律處分)
本公司管理部應每年舉辦一次內部宣導,安排董事長、總經理或高階管理階層向董事、受僱人及受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納入員工績效考核與人力資源政策中,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及申訴制度。
本公司對於本公司人員違反誠信行為情節重大者,應依相關法令或依公司人事辦法予以解任或解雇。
本公司應於內部網站揭露違反誠信行為之人員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第24條 (施行)
本程序指南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程序指南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天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第1條 (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為協助天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提供其建立良好商業運作之參考架構,特訂定本守則。
第2條 (禁止不誠信行為)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 能力者(以下簡稱實質控制者),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 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第3條 (利益之態樣)
本守則所稱利益,其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第4條 (法令遵循)
本公司應遵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保全業法、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章或其他商業行為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第5條 (政策)
本公司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經董事會通過,並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第6條 (防範方案)
本公司制訂之誠信經營政策,應清楚且詳盡地訂定具體誠信經營之作法及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以下簡稱防範方案),包含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等。
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應符合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營運所在地之相關法令。
本公司於訂定防範方案過程中,宜與員工、工會、重要商業往來交易對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溝通。
第7條 (防範方案之範圍)
本公司應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據以訂定防範方案並定期檢討防範方案之妥適性與有效性。
本公司參酌國內外通用之標準或指引訂定防範方案,至少應涵蓋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一、行賄及收賄。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六、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七、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時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第8條 (承諾與執行)
本公司應要求董事與高階管理階層出具遵循誠信經營政策之聲明,並於僱用條件要求受僱人遵守誠信經營政策。
本公司與組織應於其規章、對外文件及公司網站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以及董事會與高階管理階層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
本公司針對第一、二項誠信經營政策、聲明、承諾及執行,應製作文件化資訊並妥善保存。
第9條 (誠信經營商業活動)
本公司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商業活動。
本公司於商業往來之前,應考量其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涉有不誠信行為,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進行交易。
本公司與其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簽訂之契約,其內容應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如涉有不誠信行為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第10條 (禁止行賄及收賄)
本公司及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客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第11條 (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本公司及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第12條 (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本公司及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第13條 (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及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
第14條 (禁止侵害智慧財產權)
本公司及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燬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第15條 (禁止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本公司應依相關競爭法規從事營業活動,不得固定價格、操縱投標、限制產量與配額,或以分配顧客、供應商、營運區域或商業種類等方式,分享或分割市場。
第16條 (防範產品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
本公司及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確保產品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制定且公開其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政策,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有事實足認其商品、服務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安全與健康之虞時,原則上應即回收該批產品或停止其服務。
第17條 (組織與責任)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
本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由管理部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主要掌理下列事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
一、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信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二、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不誠信行為風險,並據以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及於各方案內訂定工作業務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三、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掌,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制。
四、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五、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之有效性。
六、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落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措施是否有效運作,並定期就相關業務流程進行評估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第18條 (業務執行之法令遵循)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法令規定及防範方案。
第19條 (利益迴避)
本公司應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據以鑑別、監督並管理利益衝突所可能導致不誠信行為之風險,並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或影響力,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第20條 (會計與內部控制)
本公司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本公司管理部應依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訂相關稽核計畫,內容包括稽核對象、範圍、項目、頻率等,並據以查核防範方案遵循情形,且得委任會計師執行查核,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士協助。
前項查核結果應通報高階管理階層,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
第21條 (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本公司應依第六條規定訂定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具體規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及實質控制者執行業務應注意事項,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一、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之認定標準。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三、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及金額標準。
四、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規定,及其申報與處理程序。
五、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商業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六、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客戶及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規範及處理程序。
七、發現違反企業誠信經營守則之處理程序。
八、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分。
第22條 (教育訓練及考核)
本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高階管理階層應定期向董事、受僱人及受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本公司應定期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並邀請與公司從事商業行為之相對人參與,使其充分瞭解公司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防範方案及違反不誠信行為之後果。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政策與員工績效考核及人力資源政策結合,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制度。
第23條 (檢舉制度)
本公司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並應確實執行,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一、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箱、專線,供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二、以管理部為受理檢舉之專責單位,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管理階層,應呈報至監察人,並訂定檢舉事項之類別及其所屬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
三、訂定檢舉案件調查完成後,依照情節輕重所應採取之後續措施,必要時應向主管機關報告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四、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與保存。
五、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之保密。
六、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之措施。
七、檢舉人獎勵措施。
管理部於調查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以書面通知監察人。
第24條 (懲戒與申訴制度)
本公司應明訂及公布違反誠信經營規定之懲戒與申訴制度,並即時於公司內部網站揭露違反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第25條 (資訊揭露)
本公司應建立推動誠信經營之量化數據,持續分析評估誠信政策推動成效,於公司網站、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揭露其誠信經營採行措施、履行情形及前揭量化數據與推動成效,並於公開管道揭露誠信經營守則之內容。
第26條 (誠信經營政策與措施之檢討修正)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人提出建議,據以檢討改進公司訂定之誠信經營政策及推動之措施,以提昇公司誠信經營之落實成效。
第27條 (實施)
本公司之誠信經營守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將誠信經營守則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其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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